第232章 修訂版《聖國田畝制度》

又是一陣急促的鑼鼓聲,臺上,那名威嚴的聖王露出了笑容,彷彿剛纔下令處決上千人犯的事情,根本不是他做的一樣。

“好了,處理了滿清韃子的污垢,現在忘掉那些不快,聽聽本王宣講新的政策。”

“首先本王要說明的是,除了剛纔的頭目外,其餘的數萬叛亂者,經過調查確認,大部分是被剛纔的惡賊矇蔽,誤信了他們的鬼話,這才走上叛亂、跟本王作對的錯事!”

“因此,本王將他們當中,被矇蔽誤導和被脅迫的廣府本地百姓,共一萬三千餘人,已經釋放,送其歸家。其餘的殺死衆多客家人和佛山鎮百姓,多有惡行,需要加以懲戒,數年後再使其歸家。”

“今日在此,本王要奉勸一句,衆位不要相信那些蠱惑人心的一派胡言。兩廣之地,尤其是廣東一地,本王從未準備要將所有人的土地全部收繳,更別說要將諸位良善的鄉紳、廣府土人百姓的田地收繳了!”

“但是,本王可以明確地說,像剛纔被處決的那1356名那樣的爲惡之輩,他們的田地、財產,我討虜軍便要將之全部收繳,用以賠償給那些被他們毒害的百姓!他們的田地,也會被被聖王王府收繳,用來低息出租給無地的百姓長期耕種。因此,本王在說一句,只要你不作惡,不替滿清韃子賣命,本王和討虜軍,不但不會收繳你們的田地和財產,還會加以保護!”

“不過,本王規定的兩條,必須做到!一是必須交納糧稅。本王不承認滿清韃子的一切功名,除了參加討虜軍的軍屬根據規定可以減免糧稅外,其餘所有人,包括王府官員,也必須按規定交納糧稅!”

“二是所有田租,都必須遵守王府規定的減租減息的標準!”

“具體章節,請收看聖王王府下發的新修訂出臺的《聖國田畝制度》。”

………

鄭績和一旁的其他鄉紳一樣,都被臺上聖王口中的承諾和他說的《聖國田畝制度》給吸引住了,甚至忘記了先前覺得聖王殘酷。

真的不會收繳自己的田地?不會沒收財產?也許,正是因爲聖王的威嚴,和處決人犯的殘酷,使得衆人都莫名其妙地,就是相信他的話。

“鶴山城外那個天殺的李員外,被聖王槍斃得好!竟然騙老子,說什麼長毛賊,啊,呸,說什麼討虜軍會將老子家的田地全部分給客家人,鼓動老子和他一道,出銀子出家丁去攻打聖王,幸虧老子機靈,沒聽信他的讒言。差點害死老子了,媽的個巴子!”

“對啊!還有那個狗屁顧師爺,不就是以前幫我點小忙嗎,就想讓我出錢出人,冒着殺頭的危險加入他那反叛的隊伍,還說不攻下廣州城,我家就要被抄家,想嚇唬我,想得美?我就知道他們肯定會失敗,幸好沒理他!”

鄭績聽着身後兩人在嘰裡呱啦的議論,不由想起自己,也曾想過將田產先賣掉一半,現在想想,幸好沒聽信傳言,否則賣了祖田,如何對得起祖先?

不過他說的減租減息,卻不知道是何規矩,有何標準。

單從這方面看來,這聖王其實還是對待百姓寬厚之人。否則,也不會逼迫鄉紳減租減息了。

沒多久,有討虜軍士兵挑着兩擔刊印的新修訂好的《聖國田畝制度》,給衆位鄉紳分發起來,囑咐衆人帶些回鄉,將聖國王府的田畝制度告訴衆位鄉鄰。

鄭績打開一看,最頭上便是六個方正的大字,寫着“聖國田畝制度”,卻是一份告示。

告示中宣佈,整個聖國,都是聖王的治下。

田畝制度的第一部分,是最根本的土地政策,規定了土地的歸屬問題。

裡面規定,沒收一切滿清蒙旗等韃子的土地。這裡麪包括了所有的原來滿清官府所有的官田、學田等。另外,對於各類寺廟的土地,育嬰堂、普濟堂、棲流所、清節堂、義渡、茶亭、社倉和義倉等各類善堂名下的土地,全部收歸王府所有,所有善堂開支,由各地方縣鄉的庶務部門進行統籌支配。

同樣的,通韃漢奸、背叛王府的叛亂者以及滿清韃子七品以上官紳,還有被百姓公認的惡霸地主,這些人的土地及財產,全部予以沒收!

對於其他鄉紳、富戶、農民、手工藝匠人、私塾先生、郎中、讀書人、小商販、獵戶等普通百姓的土地應給予保護,不准沒收。

所有的土地,有主之地的,原來屬於誰的,則仍然屬於誰,但必須要在半年內,所在的鄉以上政府機構進行登記,重新發放田地契證,纔算有效。

但告示中規定,凡是不按時向王府交納糧稅的,不執行規定的減租減息政策的,以及通敵背叛王府者,其名下的耕地全部予以沒收,收歸王府所有。

無主之地,則收歸聖王王府所有,但具體由王府下的各級府縣鄉等政府機構管理。

接着,田畝制度的第二部分,又規定了糧稅的稅額標準。

制度規定,田地還是按照以前的《聖國田畝制度》的規定,將土地按產量的多少,分爲優等、良等、中等、次等、劣等五等田地。

糧稅收取的計量單位,暫時沿用以前的升、鬥、石,但爲避免各地升斗大小不一,王府制訂了具體標準,按聖王的體重分爲150份,每份爲一王府標準斤。

1升爲1.5王府標準斤,1鬥10升爲15王府標準斤,1石則是150斤。王府標準斤,由各縣鄉稅官提供標準。

糧稅按照階梯幾何遞增的方式來徵收。

所有徵收標準,均按畝產3石4鬥稻穀的中等水田爲標準田。

一畝優等水田,大致相當於1.5畝標準田;一名良等標準田,相當於1.2畝標準田;而次等和劣等水田,則按0.8和0.6倍計算。若是旱地,則相應以水田的四分之一至五分之一計數;新開荒田,三年內不收糧稅,三年後根據評定標準計稅。

私田的糧稅標準收稅是:一戶人家,無論多少口,總數100田以內,且人均5畝以下,每一畝中等水田,收糧稅1鬥,銀稅0.5錢,銀稅可按糧稅折換;超出上述兩個標準的,則按超出的多少倍數,再翻3倍收稅,直至等同於租用王府田地的租金收取。

廢除滿清韃子的一切剿餉、練餉等田賦附加稅,廢除地方官吏的一切耗羨、底串錢、局費、書差費、房費、差費等雜費。

鄭績看到這裡,不由暗自盤算自己的田地應繳多少田稅。自己家有8口人,有私田220畝,已經算是超出了總數100畝,因此,前面的100畝按照糧稅100鬥,銀稅50錢計算,這樣看來,稅收比交給滿清官府的要稍微高一點,不過,因爲若是真的廢除了以前滿清官府的各類雜稅附加稅,卻又比滿清官府時期實際繳納的要低得多了!

不過,自家後面的120畝,則按1.2倍的3倍,也就是3.6倍計算,要繳納糧稅360鬥,銀稅180錢,也就是36石,18兩銀子。

鄭績不由倒吸一口氣,幸好自己還只是超出1.2倍,若是超出3倍5倍的,實際算起來就是要繳納10倍20倍的田稅,豈不是還不如不要這田來得好。

想到這裡,鄭績明白,這是估計是王府特意制訂的政策,便是防止大地主囤積過多的田地,放租謀利。

田畝制度的第三部分,則是規定田地租金的標準。

制度中提到兩類租田。一類是王府的公租田,一類是民間的私租田。

所有租田,均不需繳納押金,也不得層層轉租。所有租糧,全按定額租制,不允許按分成租收取,也不得自行折算成銀兩收取。所有繳納租糧,若需折算成租銀,則必須通過鄉稅務所進行兌換。

而公租田,由地方縣、鄉政府相關機構認定是否有資格進行租耕。優先照顧無地,少地農民,但嚴禁轉租。

還是以中等水田每畝爲計量單位,公租田的租金,大約爲實際收成的四分之一收取,每畝收取租谷8鬥5升。私租田當然由地主和租戶自行協商,但不能超過實際收成的三成半。

第四部分,則是土地丈量和清算高利貸。

其中規定,廢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權和一切祠堂、廟宇、寺院、書院、善堂、以及民間放貸者的高利貸債務和租約。弘揚鄉紳、富戶的減租減息行爲。

對王府治下的全境田地,重新進行土地丈量,劃分等級。由鄉、村兩級和鄉民代表一起丈量覈算,縣級機構進行抽查督促,丈量後統一發放新的王府地契。

而以後的糧稅和租約,均按新的地契畝數和標準進行覈算。

最後的第五部分,則是簡要地提了下農村的社會結構問題。實行村鎮制度,土客分開。比如戶口婚姻制度中規定,每家每口均需登記戶籍,鼓勵實行一夫一妻制度,但不反對納妾,但凡多一妾者,該戶的每年繳稅增加一成。

看完這份新修訂的《聖國田畝制度》,鄭績不由暗自佩服。

這份田畝制度,既處處爲無地、少地的鄉民考慮,又不至於徹底得罪像自己這樣的地方鄉紳。一旦這個制度推行開來,基本上便能徹底解決了農民的土地租種問題,雖然不能做到人人有土地,但卻能做到人人有地耕,人人有飯吃。

鄭績可以想象出,那些無地少地之人,不管是廣府土人,還是客家人,將會如何擁護這個王府政權。

這個聖王,還真是好算計!鄭績暗暗感嘆道。

“真是要變天了!這次回去,還是趁早將家裡的田產賣掉一半,專心從事商賈之事爲好!”離開廣州的鄭績如此想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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